释义 |
行为人有以下行为则构成软禁: 1、以拘押或者其它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2、用非暴力手段,把某人的活动范围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中,在任何时间均受到监视,需要获得批准才能出外,且未经批准的人不得与软禁者有所接触及连系; 3、被软禁者的通讯(如电话、网际网路、信息等)会受到限制甚至是被切断。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因此,不管软禁或限制他人多久均违法。非法拘禁持续达到24小时就可以刑事立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