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人不来,处理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劳动仲裁时被申请人不来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时被申请人不来的相关规定如下: 1、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中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拓展延伸 应对申请人缺席的策略和处理方法 当申请人未能出席时,我们可以采取多种策略和处理方法。首先,我们可以尝试与申请人联系,了解其缺席原因,并协商可能的解决方案。如果申请人缺席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我们可以考虑延期听证或重新安排时间。另外,我们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陈述或证据,以便我们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估。如果申请人的缺席是故意的,我们可以考虑采取法律程序,如公告传唤或寻求法院命令。总之,应对申请人缺席的策略和处理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结语 劳动仲裁中,对于被申请人不来庭的情况有明确规定: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同样,对于申请人不来庭的情况也有相应规定: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必经程序。当申请人未能出席时,我们可以采取多种策略和处理方法,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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