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争性磋商适用范围 |
释义 |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创新的一种采购方式。从制度的颁布实施到现在,对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复杂特殊项目的采购显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项目: 一、政府项目。这类项目是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一部分,是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承担,由政府按合同支付费用。比如一些大家熟悉的交通服务项目,公益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如果是地区新,没有成熟的技术参数可供参考。 三、因购买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等原因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