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不适用速裁程序: 第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第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第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第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第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一、刑诉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期限 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盗窃、危险驾驶等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庭前无需讯问被告人,开庭通知无需提前3日送达。速裁程序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采取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