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都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1972年,尼克松总统访华,中美关系朝着正常化的方向发展。此后,中美两国在一些涉及双方核心利益的问题上逐渐形成共识,签署发布了三份联合公报,分别为:1972年中美《联合公报》(下文称“上海公报”)、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建交公报》(下文称“中美建交公报”)以及1982年中美《联合公报》(下文称“八·一七公报”),即著名的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大意义是不言自明的,它们长期以来被视作两国正常交往的基石。然而,中美两国长期以来对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性质无法达成一致。美国方面宣称三个联合公报不属于条约或协定,仅是一项联合声明,并长期以此为挡箭牌,为其在台湾问题上屡屡不遵守诺言的行为寻找借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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