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单位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销毁档案。 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相关领导共同鉴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按规定销毁,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时,再行销毁,以免误毁,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文件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注册上签字。 档案销毁制度如下: 1、档案的销毁,是指对没有保存价值的不归档文件和保管期限已满无须继续保存的档案进行销毁处理; 2、档案销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档案销毁的标准,严格进行鉴定; 3、经过鉴定确需销毁的档案,必须写出销毁档案内容分析报告,列出档案销毁清册; 4、档案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批准手续; 5、批准销毁的档案,应及时送造纸厂化为纸浆或焚毁,且要有两人鉴销;销毁完毕,鉴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写明某曰已销毁并签名盖章; 6、档案的销毁,必须在相应的《案卷目录》、《档案总登记簿》和《案卷目录登记簿》上注明“已销毁”。 综上所述,档案管理就其基本性质和主要作用来说,是一项管理性的工作,服务性的工作,政治性的工作,档案管理工作不生产物质财富,档案主要也不由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产生和利用,它是专门负责管理各部门形成的历史文件的一种专业,所以是管理性的工作,但是档案管理系统不是孤立的,而是各项社会管理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