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有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结婚是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了结婚年龄;3、不具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4、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5、双方均为无配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