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合法。 劳动者提供劳动,应该单位就应该支付 工资 。即使工作1年也是应该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 试用期 内所以不给工资,属于 克扣工资 的行为。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 :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