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办理程序是哪些 |
释义 | 1、经办人向法律顾问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用途等。 2、法律顾问室根据经办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可以增加对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的内容) 3、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正本两部分组成。存根留法律顾问室备查,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 4、被委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向法律顾问室提出工作报告。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给对方等。该工作报告应附在授权委托书的存根上备查。 5、被委托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如果确有必要为授权以外的行为时,应当事先请示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其委托手续可以后补。 6、如果被委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签订了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及时向法律顾问室报告;法律顾问室要将情况写成请示,报总经理。 7、因被委托人的越权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法律顾问室应定期检查被委托人办理事务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准备的材料有几种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近期工商登记表; 3、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仲裁裁决原件; 5、明收到裁决日期的材料; 6、包含仲裁条款的仲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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