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馆经营者对于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有义务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
释义 | 根据《禁毒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可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馆营者对于入住客人在房间内的吸毒行为,有义务予以制止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本案中,被告人聂凯凯作为案发旅馆的实际经营者,其对于旅馆房间拥有场所上的管理权和支配权。5名吸毒人员(含1名未成年人)先后入住聂凯凯经营的旅馆,并在房间内吸食毒品,但其在到房间送毛巾等物品时,发现这5名客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后,既未作制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放任吸毒行为的继续发生,其行为客观上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参照上述立案追诉标准,本案同时具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次以上,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等情形,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旅馆经营者发现入住客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不予制止的,尽管可以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此种情形毕竟不同于事先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的行为,旅馆经营者也没有从吸毒人员处收取除应收房费外的其他费用,故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也是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四会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结合被告人聂凯凯的坦白情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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