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概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
释义 |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设立审批程序、经营范围、任职人员限制和监管管理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登记,审批相对简化,经营范围更灵活,任职人员限制较少,监管程度相对较低。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经营范围受限,任职人员有更多要求,监管程度较高。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已出台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法律分析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 拓展延伸 概念的演变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 概念的演变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在我国经历了深刻的变革与发展。概念的演变是法律体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社会对法律的认知和需求的变化。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基于个人权力的统治到以法律为核心的现代法治体系的转变。这一演变过程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法律体系的发展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规范的更新,更是法律观念、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转变。概念的演变与法律体系的发展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结语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设立审批程序、经营范围、任职人员限制以及监管管理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变革中,概念的演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一演变不仅体现了社会对法律的认知和需求的变化,也反映了法律观念、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转变。随着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出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将纳入监管范围,进一步促进了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进程的深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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