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工作怎么申请住房公积金 |
释义 | 住房公积金个人如何办理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核心咨询、申请、填写申请表; 2、管理核心审批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委托通知书; 3、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并且携带所有原件到银行签订合同等、同时在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4、申请人持签好的合同资料等到房屋出卖人处盖章; 5、申请人持保证后的借款合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 6、申请人持登记之后的借款合同和公证书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划款通知书,较后持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去办理划款手续。 一、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没有工作单位,不能缴纳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如果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呢? 1、需要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且在申请贷款前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当地城镇自住住房,并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 3、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已缴纳房价30%以上的预付款; 4、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并办理借款公证等手续; 5、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管理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 1、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核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3、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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