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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老房子改造翻新需要什么手续
释义
    一、农村旧房改造手续有哪些
    1、没有房产证的,如土地证上四邻清楚,将老房拍照,写出申请,持土地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2、如果业主土地证、房产证齐全,要将老房拍照,写出申请,然后持土地证、房产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3、没有房产证、且土地证四邻不清的,需要土地部门对土地证认定后,写出申请,持土地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二、房屋确权以后,翻新必须按照如下流程:
    1、首先要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2、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这个简单,户口本或者身份证都可以证明。
    3、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的建房申请书。
    4、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5、村委会报乡建办。
    6、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勘察,同意建房。
    7、到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经乡建办签字同意,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可以开始建房,建房完成经验收,核发房屋产权证书。
    三、农村老宅翻建有补助吗?
    有补助,但不是所有人都有,老宅翻建补助只针对几类特殊人群。
    1、危房改造户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以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这部分人群为主。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主要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而危房改造补助的多少主要是根据各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没有统一标准,一般不会超过两万一户。
    2、改造老宅发展乡村产业的人
    据了解在2019年的时候,国家就出台了《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所以农村对农村闲置老宅进行翻建改造之后,利用到乡村产业发展之中,也能够获得补贴。
    四、农村老宅哪些情况下不能翻建?
    1、不符合一户一宅
    现在国家对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非常严格,如果并不符合现在实行的一户一宅原则,那就不能翻建。
    2、权属关系不明确
    农村老宅翻建是需要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的,如果权属关系不明确,与四邻有纠纷的也不能翻建。
    3、老宅闲置、倒塌很久
    如果你的老宅已经坍塌,宅基地空闲太久,在最近的土地确权中被国土部门划为基本农田的,也不能翻建。
    4、面积超过当地规定
    如果老宅基地的面积如果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不能直接翻建。
    5、老宅所占地属于违规建筑
    以前的农村就存在不少这样的房子,那个时候盖房没有现在要求这么严格,很多农村朋友都把房子建在了并不是宅基地的地块上,严格来说可能属于违规建筑。这其中可能还有不少历史遗留的问题。因此这类旧房子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进行老宅翻建的。
    五、旧房改造四大注意事项
    旧房改造,另一种叫法是旧房翻新。泛指房子因居住的时间相对较长,或装修不适应当前的生活需求而对房屋的装修风格、水电结构、厨卫部局等重新设计加以改造装修。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不要乱砸乱改房屋构造
    许多老房子都存在户型面积太小、功能分布不合理、采光不合理等“毛病”。 而且老房子多是砖混结构,墙体首先是承重抗震构件,其次才是围护分隔构件。如果为了扩大空间打掉承重墙,将使墙体构件的承重和抗震能力减弱,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
    2、不能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
    不管如何对旧房子进行改造,业主们一定不能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这样会使整个房子陷入危险之中。
    3、墙顶地面改造、水电改造请专业人员操作
    这三项改造工作对于房屋装修的质量好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这三项工作没做好,那房屋的装修质量就不可能好。因此需要请专业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4、修缮水路电路
    水电改造首先检查原有水路是否锈蚀、老化,对不合理的管路要进行更换,要做到管路合理、连接紧密、无跑冒滴漏,还要便于日后维修。装修卫生间前要堵住地漏,先进行淋水试验,如果漏水,必须重新做防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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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