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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度医疗产生的原因
释义
    一、过度医疗形成原因包括:
    1.经济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医疗过于市场化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药品回扣、开单提成;
    2.医学本身的复杂性与医生的诊疗水平的原因;
    3.法律法规制度的原因,如:医疗事故鉴定法规定了医生在鉴定过程的举症倒置制度,可能导致医生对病人 的过度检查;据介绍,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在300名全科医生中,有98%的人承认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有增加各种化验检查、院内院外会诊,多为病人开具药物等自卫性或者称之为“防御性”的项目。而医生自卫性医疗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避免吃官司”。
    4.医生的道德水平的原因,比较少见。
    5.其他原因,如:医患关系紧张;个别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二、过度医疗怎么鉴定
    1.应全面考评医生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医疗义务。《执业医师法》对医生履行义务有明确的要求,患者在就医中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要充分考虑与医生的义务相对应,要求医务人员不能漏诊、误诊,更不能“小病大诊,无伤多诊”,应恰当地给患者作出诊断。
    2.严格审查和调取证据材料。为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等其他费用的增长,保证他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占,法官在审理此类型案件中,特别是一方提出“过度医疗”的质疑时,应仔细推敲、审核患者方提供的伤病情报告、就医结算票据等。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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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2: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