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冠心病慢性门诊医保报销政策 |
释义 | 冠心病慢性门诊医保报销政策: 1、年度起付标准: (1)职工医保慢特病为 500 元; (2)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为 400 元,特殊病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 1 次起付线,最高不超过 700 元,同时患有慢性病与特殊病的,年度内计一次起付线,最低不少于 400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 2、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年度支付限额与报销比例具体按通知执行。门诊慢特病病种年度支付限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管理; 3、同时认定有两种慢特病的参保人员,报销限额在最高病种限额基础上增加 1500 元,患三种及以上慢特病的,再增加 1000 元。同时患有慢性病和特殊病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相应慢性病病种政策报销。 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我们国家现在把药品分为了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药品是在医保范围之内的,所以只有甲类用药才能够使用医保报销,而乙类和丙类则无法报销; 2、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这个报销范围主要指的是受保人,在医保定点机构进行诊疗和护理,在这个过程当中,所产生的床位费,急救床位费,咨询费等; 3、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必须是安全有效的诊断和治疗,收费标准都是由物价部门确定了的。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综上所述,如果办理了冠心病的慢性疾病,在门诊开冠心病的常用药物,会有一定比例的报销。如果是职工 医保 ,其报销的比例相对会较高,可以达到80%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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