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田地没有份 有份额吗 |
释义 | 一、分田地没有份 有份额吗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农村户口没有承包地可以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农村户口没有承包地可以分配征地补偿款,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三、离婚后承包地怎么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是生存之本,而离婚的农民如果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对其生活将造成巨大影响。 首先应当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是否具有可分割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我国普遍推行以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或者国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归农户使用,土地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根据我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无法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分割。 虽然夫或妻加入该户并没有增加土地,但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后加入的夫或妻一方应享有按农户现有人口均等分配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的。 其次,在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后,我们应当确定在处理该类案件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均等分割、轮流耕种以及以租赁方式由一人承包一人享受租金收益。在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中,先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分,由各自单独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根据双方协议分割或者由人民法院按均等份额分割。但是无论是何种方式均应当到辖区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备案。采取轮流耕种方式,是在离婚纠纷中,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土地,但是由于土地的数量和地理位置不利于均等分割的,可以通过协议采取轮流耕种的方式,但是轮流耕种的不能采取破坏土地的方式,阻拦次年耕种一方的正常耕种。采取租赁方式的分割,要求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一方继续承包经营土地,但是一方按其所享受份额享受租金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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