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省、自治区、市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所辖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代表名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