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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于欢案处警民警怎么处理?
释义
    法律分析:
    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根据审查结果,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被诫勉谈话,副所长郭增金被党内警告。
    涉案民警中,朱秀明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王斌、张宪超被给予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辅警赵一鸣通报批评,对另外两名辅警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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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