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单位辞职后档案怎么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事业单位辞职后档案怎么处理 劳动者辞职后,个人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转送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转送劳动部门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设区劳动保障所。 1、流动人员在办理完辞职手续后,应将档案托管在原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 2、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身份证、毕业证到户籍地的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调档、 3、审档通过后,由本人或委托人(需提供本人亲书的委托函)办理存档手续。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二、需要的材料 完整的人事档案应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材料,学历、职称材料,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入党、入团材料,奖惩材料,录用聘用任免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登记表和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法律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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