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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明经国一审死缓具体情况
释义
    2017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在征得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后组织拆除其土坯房,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明经国接到儿子明小龙告知后,回家拿镰铲赶到现场,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
    在现场的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持镰铲猛击卓宇头部,在卓宇倒地丧失自卫能力后,不顾众人劝阻,再次加害卓宇,持镰铲三次打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一、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形下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点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嫁祸他人、杀人强奸、侮辱尸体、毁尸灭迹甚至是放火烧楼等恶劣情节或者杀人众多等严重情节,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较轻的情形:
    1、正当防卫,遇到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措施但力度过大造成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对方的行为引起社会公愤无法忍受,为了维护社会正义而杀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被害人生无可恋,又对自己下不了手,请求他人杀自己。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迫于社会现实,无奈之下只能溺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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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