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怎么处理 |
释义 | 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股东及法人的要承担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质权优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一、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有什么 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人有: 1、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是间接的,出质股权所在的公司财产只归公司所有,不归质权人或出质股东所有,质权人在设立质权后,不能直接获得质物的管理和控制; 2、出质股权价值波动,在设立质权时,是基于当时的市场价值,但如果遇到经济衰退等问题,当时的股权价值会与实现股权质权时的价值不同; 3、出质人和公司的道德风险容易导致担保价值贬值; 4、股权质押无法摆脱股权差后债权获偿的短板。 二、股东的股权都可不可以以质押 股东的股权都可以质押。股权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股东质押股权的,应当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三、股权质押时需要注意什么 股权质押时需要注意如下:实现有限公司质押股权时,可以同意将股权直接转让给质权人,也可以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质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取得股权应值价款,但无论采取什么实现方式,都要充分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应首先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购买质押股权的意见,其他股东愿意购买股权的,应当优先考虑其他股东,同样,法院在强制执行股权时,也应优先考虑其他股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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