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拾得人的义务: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2、拾得人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意定报酬请求权;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