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的特征如下: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2、质押并不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只转移财产的所有权; 3、质押具有从属性、优先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 质押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质押分类如下: 1、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以质物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 2、民事质押、商事质押和营业质押:这是根据质押所适用的法规进行的分类; 3、占有质押、用益质押和归属质押:这是根据质押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 4、债务人提供的质押和第三人提供的质押:这是根据出质人的身份不同所作的分类; 5、普通质押和共同质押:这是根据出质人数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