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职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帮助患有重大疾病职工家庭解决生活困难,职工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2.10种大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慢性重型肝炎、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主动脉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还有社保报销后还需要自费超过4万元的其他重大手术。 3.当期应负担治疗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取至百元;当期应负担治疗费用超出家庭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时按账面余额取至百元。治疗费用应当以费用清单为准,每年应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