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及操作程序 |
释义 | 法院执行回转的操作程序,具体如下: 1、本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 2、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 3、当事人对执行回转裁定不服可提出执行异议。 4、执行回转适用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也应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执行回转的适用条件有: 1、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或者进行完毕。也就是说,执行根据的内容已部分执行,一方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撤销就是原执行根据已完全丧失效力,变更是指原执行根据的内容已被改变。 3、由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由当事人申请就是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被动地决定执行回转;执行机关依职权就是在没有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主动决定执行回转。 4、执行机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 5、执行回转的对象是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应由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6、执行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和原有财产的孳息两部分。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抵偿。 综上所述,执行回转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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