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生产时间规定多久 |
释义 |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3、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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