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公民的的国防义务和权利是: (1)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2)个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或接受军事采购,有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物资、工程、服务; (3)个人应按照规定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 (4)公民应接受国防教育; (5)公民应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6)公民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7)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8)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9)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有国才有家,世界并不太平,侵略、颠覆等破坏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军事活动时有发生,为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建设和巩固国防、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国家必需对公民进行国防教育。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公民应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家设定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活动日,是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