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简称国际航班)。 第三条申请国际航班经营范围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150万人次或1亿5千万吨公里; 2.具有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3.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 4.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5.有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及有关手册; 6.增加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亏损的空运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五项所称有关手册系指:飞行手册、航务手册、飞机载重平衡手册、飞机最低设备清单、飞机紧急处置手册、国际客货运输手册、安全保卫手册以及其它必要的手册。 第四条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空运企业,在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经营国际航班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资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变更该空运企业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该空运企业持变更后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到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申请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 第五条申请经营某一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2.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3.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料; 4.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飞行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商务运输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资料; 5.增加资产之有效证明; 6.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经营该国际航线的业务计划、拟飞行航路和班期时刻表,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9.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有关规定审核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2.符合我国国际航线总体规划和国家全局利益,有利于促进合理竞争; 3.若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允许多家公司经营两国之间的航线,只有在旅客年流量超过10万人次,中国空运企业每周航班达五班,年平均客座率超过68%或每周航班达四班,年平均客座率超过80%的,方可允许第二家中国空运企业加入该国际航线经营; 4.申请人在所申请的国际航线上通航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保安措施。 第七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举行论证会,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会应由申请人和与申请人有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空运企业、机场等派出的代表参加。申请人应在论证会上阐述申请理由和答辩。 第八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六个月内或论证会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作出决定。 第九条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按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的条件和日期开航,开航日期一般应在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实施。 第十条申请人因本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经批准,三个月内仍不能开航的,其相应的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即行失效。 第十一条开航前,该空运企业应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规定提交国际航线经停各站的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维修许可证和维修协议。 第十二条空运企业欲暂停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需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停经营该国际航线。暂停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空运企业因本身原因超过批准的暂停期限,其相应的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空运企业可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终止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此项申请应于终止经营之日六个月前提出。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空运企业不得终止该国际航线的经营。 第十五条遇特殊情况,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可以暂停或终止空运企业经营某一国际航线。 第十六条国际航线经营许可不得转让、买卖和交换。 第十七条经营国际航班的空运企业,应遵守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协议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经营国际航班的空运企业派驻在所通航国家或地区的办事机构及其人员应该遵守当地的有关法律。 第十九条经营国际航班的空运企业的安全水平、航班正点率和服务水平应保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二十条国际航班班期时刻的确定和变更,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空运企业的国际航班的飞行、维修、运输、保安、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空运企业应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规定,按期如实地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上报各项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空运企业在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中弄虚作假或经营国际航线违反本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直至取消该空运企业的企业经营许可证中的国际航班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编制说明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地方省、市政府和有关航空运输企业要求开辟国际、地区航线与日俱增。为了在航空运输行业方面实现在保证飞行安全第一基础上,提高航班正点率、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为原则的宏观管理,使我国的国际航空运输更加安全、健康和有秩序地发展,制定与其相关的管理规定并使之不断完善是我们目前和今年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它和民航总局颁布的其他行政规章一样,也需要随着民航事业的发展不断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该规定体现了民航总局在规划和审核定期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所必须遵循的具体情况,并参照了欧、美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规定。除非另有特殊需要,在该规定颁布之前已形成的航线网络原则上不再变动。 一、北京滴滴专车申请办理流程是什么 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办理流程:在北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人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委运政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说明;(3)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4)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数据接入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5)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6)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7)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8)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9)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10)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1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12)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13)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申请提出后,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业务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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