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重新开放或咨询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务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备注栏填写几种情况:与位置地址有关;与入账金额有关;与税务方式有关;与开具发票有关。营改增后,开具发票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备注栏可能影响会计和税务处理,需要注意填写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