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是针对哪一点 |
释义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所指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不超过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赔偿金。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双倍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 企业解除与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或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按员工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 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 若员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则最多支付12个月的工资。 且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即最多补偿12个月的工资。 对于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的,或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导致必须裁员的,此类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没有12个月的限制。 双倍工资 法律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向其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起算时间为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直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止。 用工满1年后,如果企业仍未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提醒劳动者们,遇到此类情况需要维权时,一定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 错过1年的期限,企业就无需向员工赔偿双倍工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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