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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只耳朵没有听力能不能办残疾证?
释义
    可以办残疾证。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两只耳朵都听不见了能办残疾证吗
    可以办残疾证。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我女儿一边耳朵听不见能办残疾证吗
    可以办残疾证。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没有担保人能不能取保
    没有担保人但符合取保条件的,可以采用交纳保证金的方式申请取保。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刑事拘留期间能不能办取保候审
    满足条件就可以。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打死一只麻雀拘留几天?
    关于打死一只麻雀拘留几天?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打死一只麻雀拘留几天?
    1、打死一只麻雀,可能会被拘留15天以下。
    麻雀尽管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鸟类动物,但是麻雀并非是濒临灭绝的动物,对于打死一只麻雀不会被判刑的。尽管打死一只麻雀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可只是触犯了行政处罚。
    2、杀死一只麻雀,涉嫌非法狩猎罪,可能拘役、管制或者处以罚金。
    但实践中,可能会以判处罚金进行处理,因为杀死一只麻雀,其犯罪情节轻微、影响也不太恶劣,一般是不会判处很重的刑罚的。由于麻雀已经被列为国家保护动物,所以即使当事人不在禁猎期和禁猎区捕捉,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解释,非法捕捉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就属于违法行为。
    二、打死麻雀涉嫌犯非法狩猎罪吗?
    打死麻雀不一定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若是打死麻雀的行为同时满足了非法狩猎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那么就涉嫌犯了非法狩猎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可见,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任何公民都不得实施捕猎、猎杀麻雀等野生动物的行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非法狩猎罪,即使罪名不成立,实施了捕猎、猎杀麻雀等野生动物行为的公民,有可能会受到拘留、罚款等的行政处罚。至于是否涉嫌犯罪,当然是需要法院审理特定的案件后确定的。
    相关内容: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什么
    一、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什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88年11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三、走私珍贵动物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二者也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去把握。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的确不知道其所携带、运输、邮寄过境的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即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从客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走私行为的对象只是一般的动物及其制品,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当然,如果其走私一般动物及其制品,偷逃应税数额较大,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本罪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它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且在客观方面,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收买、倒卖的行为表现,故而二罪有一定相似之处。
    关键在于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
    所以,在实践中,行为人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受走私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这些行为均应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罪犯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共犯论处。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认定。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人员的缉查,根据本法第157条规定,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本罪也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国家针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法条,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非法进行收购运输。其实对国家的一些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大家都应该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最起码应该知道这些珍贵的野生动物是不可以进行捕杀销售的。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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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6: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