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拍卖合同不应归类为行纪合同,而应归类为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是指一方(行纪人)代表他方(委托人)进行物品的买卖等行为,并收取报酬。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交易制度。 法律分析 拍卖合同不应归类为行纪合同,而应归类为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是指一方(行纪人)接受他方(委托人)委托,代表委托人进行物品的买卖等行为,并同时收取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交易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该内容由 曾胜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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