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检验认证结果和证明该怎么承担责任 |
释义 | 除此之外,行为人还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罚款:既对单位处以罚款,也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罚款的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没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所获得的违法收入。 3.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次数较多,造成损失较大,影响较广等严重情节的,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可参考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一、销售无三c认证产品怎么处罚吗 针对销售无三c认证产品的,具体的处罚如下: 依据《产品质量法》会处于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认证认可条例》处罚较重: 1、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第五十七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1)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 (2)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3)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4)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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