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公平原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1.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2.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要对等。在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是既要享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义务,权利义务 要对等,不能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相差悬殊。对于相互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得强迫他们进行不等价的交换。 虽然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对等,但是不能对此作绝对的理解, 在市场关系中,商品的价格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总是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 并没有绝对的等价交换。 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法律以变更或撤销 的方法予以救济,然而对于此处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必须是因一方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有瑕疵而造成的。因为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该合同不能被认为显失公平。 3.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客观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 不可预料的异常变化,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来的 合同关系。情势变更原则实际上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合同法律关系存 在期间,如发生特殊情况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去平衡时,处于优越地 位的一方不得利用对自己有利的客观情况威逼对方,而应通过协商对合同关 系的内容进行调整,求得双方利益的重新平衡。运用情势变更原理,其目的 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造成的不公平后果。 4.公平原则不仅体现在对待给付的平衡、情势变更的具体运用,还体现 在对免责条款的限制、违约责任的承担和风险的承担等方而。免责条款是当 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的免责事由时,免除当事 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条款。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律一般承认其效力,但是为了追求公平,以下的免责条款无效:(1)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另外,当违约情况 出现时,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公平合理,因违约而产生的 损害赔偿责任,要受到法定规则的限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 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或者 增加。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风险岀 现,造成财产损失时,如果法律对损失的承担没有规定,当事人对损失的承 担也没有约定时,应按照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或分担损失。 5.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要公正、合理,不偏不倚,依法保 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公平” 一词的模糊度很大,因此相应地授予 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缺乏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公 平原则作出判断,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补救法律规定的 不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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