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当防卫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第一,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尽管《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立法的疏漏造成不少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把握的问题,因此合理界定“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围就显得极为重要。“行凶”是日常习惯用语,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它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多样,包含杀人、伤害,条文中使用“行凶”,易产生歧义,在实践中带来不必要的争论,给公民的理解产生误导。从条文看,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等行为相提并论,后面这些都是主观上故意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而行凶在条文中也只能是故意的重伤害行为,不包括杀人和轻伤害。有人认为运用此模糊概念原因在于采取防卫行为时情况紧急,根本来不及判断伤害意图,重伤害还是轻伤害,但对于杀人、抢劫等意图并非是从犯罪结果发生后才明了的,不然用不着正当防卫,而也只是根据行为强度、犯罪工具、犯罪手段、时间、地点等诸因素在采取防卫行为时综合判断的,正当防卫前提之一是不法行为存在并非犯罪行为的存在,并不要求人们在防卫时给不法者行为准确定性。对于新制定的《刑法》出现如此不规范的法律用语,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 第二,杀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用凶器,可用毒药,甚至可用虐待摧残等精神压力方式。强奸可用威胁方法、也有半推半就型的,它们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定是带暴力性质的,虽是危及人身安全,但也可能是非暴力形式。如投毒杀人,并非暴力行为,此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则还是正当防卫吗?甲如知道他人的投毒,他的人身安全根本就没有危机性,并不具紧迫性,此时采取所谓防卫行为,易为甲泄愤报复提供机会藉口,应认为防卫不适时,所以对杀人、抢劫、强奸等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应一概而论,给公民一种误导。 第三,《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针对目前社会风气下降为鼓励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而设立。而正当防卫本身就是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防患于未然而设立,是在紧急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对于现在社会上存在的“好人受气,坏人神气”见义勇为减少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正当防卫应当是维护自己合法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反击的措施,但是不能够假借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必须要正确的认定正当防卫,比如说互殴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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