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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口货物复函类型为异常业务,如何处理
释义
    出口货物复函类型为异常业务,提供所有的的与业务有关的单据、合同,提出申诉,具体如下:
    1、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2、国内采购商品或委托加工的付款单据、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运输单据及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
    3、出口合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运费发票及运费支付凭证、口岸理货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
    4、委托报关合同及付费发票;
    5、结汇水单;
    6、其他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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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