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出口管理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第二十九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第三十条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十一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二条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四十条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涉外技术合同有可能是技术进口,也有可能是技术出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出口的技术是不允许出口的,如果是限制出口的技术,必须要办理许可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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