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由谁享有后续技术成果 |
释义 |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一、职务技术成果如何认定 职务技术成果认定: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新植物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新药成果等。 也就是说,职工在履行职责或承担单位交给的其他科研和技术开发任务后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此外,如果员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发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使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设备或原材料;或者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披露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那么技术成果也是岗位技术成果。 二、技术入股合作方式有哪几种 技术入股合作方式有两种,分别是: 1、卖方以其智力和研究、开发项目作为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联合研制、开发新产品,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效益,这种技术入股叫作研究开发中的技术入股; 2、卖方自己掌握的现成的技术成果折合成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然后分享效益,这种形式叫作技术转让中的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有三点风险,分别是: 1、技术入股的范围界定带来的风险; 2、入股技术的瑕疵带来的风险; 3、技术价值变动后的股权调整范围带来的风险; 三、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归谁所有 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因此,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虽然没有专利权,但是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但是,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可以申请专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