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证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三张,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县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两份)。下列下岗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1、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申报条件,调整改派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从毕业之日起),特殊情况可放宽到三年。此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我省普通高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 2、原《就业报到证》遗失; 3、放弃升学申请就业派遣; 4、支援西部服务期满。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条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