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行政强制措施不是随便乱实施的,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很多人对此还不甚了解。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程序:(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 法规 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 强制执行 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