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时间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起诉后申请追加被告人的时间,在实践中一般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对于之后所提交的依照法律法规另案去起诉。如果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想要列谁为被告的话是原告应有的权利。 【法律分析】 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也是可以去申请追加被告的,其实质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相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会对追加的被告是否满足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分别对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首先如果是追加的被告需要满足必要共同被告的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且通知其他的当事人。其次如果在追加的被告并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的但是满足起诉的条件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对其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并且告知原告可以另案进行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其实是追加的被告没有满足必要共同诉讼的相应条件,没有办法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当中来,法律的后果是法院应该对没有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的诉讼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审理并且在最后作出实体的判决。如果申请了延迟审理的开庭,最后开庭的时间应该由法官进行决定。延期审理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的阶段,在延期审理之前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于延期后之的审理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延期的时间不会计算在审理的期限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明确规定,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应该视为法律是允许的,所以在整个民事案件诉讼的过程中,被告应该享有该项申请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