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珠海机动车行驶证换领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2、机动车牌证申请表;3、对部分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还应提交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4、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原件;5、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 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 更换发动机的; 3.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 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6.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登记证书; 3.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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