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7年12月末,齐*石的子女、孙子、曾-孙等9人为代表的近百名齐*石的后人,以出版社和商家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私自非法制作、发行、销售齐*石作品且未支付稿费为由,将全国涉及生产、出版齐*石作品的25家出版单位和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出版发行的侵权行为,用书面形式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近千万元。沈阳、长春、济南等地法院先后受理了此案,沈阳中院受理了19件。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规定,我国公民的作品发表权和相关财产权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齐*石于1957年9月16日去世,他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三被告在作品保护期内未经权利人许可,出版发行大量齐*石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齐*石作品财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出版社、**书画出版社及**出版社立即停止对齐*石作品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25万元、12万元和10万元,支付原告支出费用6万余元,责令**新华购书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书目,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