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除发包合同 |
释义 | 如何解除发包合同 关于解除发包合同的规定,其中工程合同的解除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承包人具有法定过错的时候,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理,发包人具有法定过错时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要根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依据来确定发包人是否支付价款问题。具体如下所述: 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现行法律有效的答案和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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