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东京审判,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基本原则的一次重要实践,为_20世纪下半叶对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提供了充分和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东京审判,正式名称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发,其组织机构、诉讼程序等是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规定的。根据宪章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美、中、英、苏、澳人利亚、加拿人、法、荷、新西兰、印度和菲律宾11 国名派一名法官组成,由澳大利亚法官威勃担任庭长。与法庭组成人员相对应,在盟军最高统帅下面,还设立了国际检察处,由 11 国各派1 名检察官组成,作为个起诉机关,在审判中代表11 个国家担任原告。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