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惩罚性赔偿的作用 |
释义 | 第一,赔偿功能 赔偿功能是惩罚性赔偿的首要功能。如果根据产品责任的一般损害赔偿制度来弥补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这往往难以达到对受害人的同质补偿。因为受害人因产品质量而遭受的损失不仅包括可预计的人身、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痛苦等,而且即使是可计量的人身财产损失,法院往往会忽略了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和间接经济损失,所以单凭损害赔偿制度是难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的,必然需要另外一种制度来弥补这种损失。 第二,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对于这种恶意侵权行为,如果仍适用补偿性赔偿对受害人予以救济,既不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也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第三,威慑功能 惩罚性赔偿金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增加了生产者的责任成本,使得不法生产商因无利可图而失去了内在的驱动力,从而有效地遏制其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在我国产品质量状况堪忧、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日益泛滥的今天,在产品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泛滥趋势、增强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加速产品责任国际化。 只要当前的侵权纠纷适用于惩罚性赔偿,也不是法院无缘无故的去要求商家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法院要求商家承担的法律责任全部都有法可依。不过,在食品安全领域,存在存在争议的就是在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有些商家可能会拒绝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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