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上海产假:98天+30天(晚育)28天,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生育津贴数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标准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标准取决于: 1、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即产假天数)。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根据生育妇女缴费情况核定,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