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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依据公平原则要求调整价格?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应根据公平原则增加土地承包费,以使合同的履行更加公平合理。
    法律分析
    2004年3月24日,马某、苏某协商,马某将其家庭承包地4.4亩转包给苏某,并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承包期限为20年,从2004年起至2023年末止。承包价格为每垧地500.00元,每亩50元,承包费共计为4400.00元。现在由于国家惠农政策出台,农民之间土地流转价格不断上扬,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再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原则,要求苏某增加土地承包费每年按每亩700.00元给付马某(不含粮食直补款)从2015年1月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苏某辩称:我买地时是抬钱买的地,这些地我也没有受益,我不同意增加承包费,马某可以按5500元标准抽回去。
    判决如下:被告自2015年起每年增加给付原告马*玉土地流转费1639.00元[(4225.00元/垧x0.44垧)-(500.00元/垧x0.44垧)],此款按年给付,于每年1月1日一次性给付至2023年止。其中2015年增加给付的土地流转费1639.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给付。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按照原约定履行明显的评有违公平,故此,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适当的变更合同的内容,以使合同的履行更加公平合理。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与对方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应适当变更合同内容,以使合同履行更加公平合理。法院判决被告增加给付原告土地流转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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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1: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