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货条件及合同有效期限 |
释义 | 1、交货时间:供货数量、时间以需方实际通知为准 2、交货地点:需方指定矿渣微粉仓。 3、交货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运费由供方负担。 4、验收标准: (1)计量以需方计量为准;若供方提出异议,双方可以共同复核。 (2)需方对每批次矿渣微粉车车取样,综合制样化验,对外观异常的矿渣微粉可以单车次取样化验,如低于约定标准,一律拒收。 (3)按国家现行矿渣微粉检验标准进行化验分析,结果以需方化验为准,如有争议双方封存样品送交需方市质检中心检验仲裁,以仲裁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责任方承担化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4)需方在到货8小时内通知供方化验结果,没有质量争议方可使用;如有争议待仲裁结果出来后方可使用。 (5)对于确认的不合格品直接办理退货手续。 5、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一、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合同欠款诉讼时效过期 对欠款合同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如果欠款合同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款合同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 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合同,出具欠款合同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款合同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合同,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当然,如果出具欠款合同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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