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在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职责 |
释义 | 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三)开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 (四)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五)组织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 (六)受理公民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举报和投诉,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宪法规定的责任,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利于提高各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做好民族地区工作的长久之策、固本之举,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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